拆迁大狗怎么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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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市、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前,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认定宅基地、农村村民住宅、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、种类、数量等有关情况,据实作出记录,以书面形式告知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的所有权人,并予以公示。”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,允许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场旁听。因此,农村房屋拆迁涉及到的宅基地、住宅、附属物、青苗等的确认及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有严格的程序,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充分的参与权并保障其各项实体权益。

实践中,为逃避拆迁补偿的义务,政府方常常在没有出示任何有效文件、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,直接强拆被拆迁人房屋。更有甚者,在强制拆迁中,不但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,而且将被拆迁人屋内的财产损毁、埋压,给被拆迁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。由于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环节存在问题,且在政府方的错误做法被确认违法后,就赔偿问题双方的差距太大,双方就补偿问题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。在此种情况下,被拆迁人可考虑对强拆行为申请国家赔偿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三、四、八项规定,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,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,不能恢复原状的,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;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,给付相应的赔偿金;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,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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