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禁止犬去哪些地方?
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中规定, 本市对犬只进行封闭管理。 重点管理区域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; 在一般管理区域内,城镇居民住宅小区,以及公园、学校周围等敏感区域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,也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(导盲犬除外)。 重点管理区是指:
(一)六环以内区域。
(二)通州区的运河东大街、永顺南街、延寿街、塔湾街与南马场村的交界地带。
(三)昌平区的北七家镇、西三旗街道。
在以上所列的重点管理区以外,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。 个人养的狗狗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——
(一)所养犬只经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合格后取得健康证明。
(二)具备安全遛狗的条件。对于老年人、残疾人、未成年人单独居住且无人照顾的,应当限制其养犬数量,并为其指定一个安全、卫生的环境用于放养爱犬。 同时,条例还明确,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不遗弃、虐待犬只;
(二)定期为犬只注射相关疫苗;
(三)按规定办理犬只登记手续,并悬挂犬牌;
(四)采取安全措施,防止犬只在户外伤人;
(五)保持犬只清洁卫生,并及时清除粪便。 还有一项禁令是关于禁养烈性犬的,无论在哪里,任何人在饲养任何犬只都该遵守这项规定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五条
【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】【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枪支、弹药罪】
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: (一) 未按照规定的条件、标准申报、配备枪支;
(二) 未按照规定保管、上缴、上交枪支,致枪支失窃、被抢劫或者流散社会的;
(三) 将公务用枪出借他人使用的;
(四) 伪造、变造、买卖、盗窃枪支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的;
(五) 其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