活体狗是不是玩具吗?
这个问题的本质其实是“生命”与“非生命”的区别,以及由此延伸出来的“主观价值”和“客观价值”的问题。 先说结论,我的理解是:对于人类来说,多数的“非生命”物体并没有主观价值(至少不具可感知的主观价值),因此可以被完全合理地视为“不存在”,对它们进行任何处理都不存在道德问题;而少数的“非生命”物体具有某种主观价值(即对它们造成伤害会导致痛苦,因而应对其施加同等强度的伦理约束),因此不能轻易视为“不存在”,对其的处理就涉及广泛的道德问题和争议了;相比之下,活体动物则属于前者还是后者,则取决于该动物的物种、个体性格等而各不相同。
再来说理由,我大致提出三点来支撑上述结论,并尽可能将其细化和量化以方便讨论。
1.从历史演化来看,绝大多数的生物构造都没有充分进化到可以感受所谓“痛苦”的地步,因此“缺乏痛觉”是判断某物是否具有主观价值的客观标准之一。有研究指出,在0℃以下时,猫脑中的某些与痛有关的神经元就会停止发送信息,大多数哺乳动物在零下70℃的情况下,大脑中与疼痛相关的区域仍然会进入“休眠状态”[1]。 基于此,我们大概可以将“非生命”物体分为两类:一类是具有感受疼痛能力的有机生物(包括低等无脊椎动物和高等脊索动物),这一类往往能够带来一定程度的感官刺激,因而被认为具有主观价值;另一类是无机物体(包括工具和一切材料),由于缺乏感觉能力,这一类通常被认为不具有主体性或主观价值。当然,并非所有无生命的物质都具有同样的主观价值——从量上来看,随着复杂性和自主性的提升,其主观价值也在增强。
2. 从哲学上看,我对主观价值的定义是:能够给主体带来一定愉悦或痛苦的感官体验。据此定义,活体动物显然具有主观价值,而死体动物则不具备。不过需要说明的是,这里的“主体”不仅指“有人性的人”,也包括“一切具有主观意识的个体”,如电脑黑客把黑客帝国中的机器人士兵当作“敌人”来攻击,正是由于这些士兵具有主观价值,即它们能带来“恐惧”这样的主观情绪。
3. 最后,我从法律的角度来佐证这一结论。在法律上,只有具有主观意识才能成为“违法者”。例如,在我国刑法第 64条规定盗窃罪所窃之物必须是具有主观价值的财物。同理,故意毁坏财物罪所毁坏的财物也必须是有主观价值的财物。如果将这一条适用于动物身上,那么动物只有在具有主观意识的情况下才值得保护。反之,一些不具有主观意识的生物就不值得保护。